注册资本为2000万的甲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制出台后,股东很任性,随意的把注册资本增资到10个亿。
甲投资公司对外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无法偿还,股东为逃避债务,又把公司注册资本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但法律无情,公司新、老股东被他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甲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共同承担公司对外所欠的债务。上海普陀法院最近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此案对开公司的人作了重大警示:
注册资本虽然是认缴制,但是决不可任性随意增资。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对外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对外所欠的债务
上海甲投资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注册资本2000万,但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金额400万。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毛某。
到了2014年4月,毛某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林某,股东变为徐某和林某。随后,徐某和林某将公司资本由2000万增资到10亿元。
2014年5月,上海甲投资公司与乙国际贸易公司签订商业协议。
合同签订后,甲投资公司无法履行合同,被乙国际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
甲投资公司为规避债务,在2014年7月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0亿元减至400万元,同时老股东徐某也退出甲公司,由新股东接手相关股份,同时修改了公司章程。
一系列的动作主要就是为了逃避对乙所欠的债务。
尔后,乙国际贸易公司将甲投资公司连同四位新、老股东全部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款项。法院最终支持乙国际贸易公司的诉请。
法庭审理
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甲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所欠款项;对甲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欠款,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判决中法官指出,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在登记时承诺会在一定时间内缴纳注册资本,公司股东这样的承诺,可以认为是其对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承诺。
总之,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认缴,过多或过少都不利于公司的发展。